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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103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一、補習班以電子檔方式提供講義給學員,係授權學員利用著作,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詢問題一,將電子…

令函要旨

一、補習班以電子檔方式提供講義給學員,係授權學員利用著作,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詢問題一,將電子檔從網路上下載後,另以紙本輸出售予第三人是否構成侵權,需視授權利用範圍而定,若未經授權利用,可能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散布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建議先洽補習班釐清授權範圍後,再行利用。 二、所詢問題二,只要所述購得之補習班教材(不論是實體書籍或影音光碟),是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之合法重製物,縱有禁止轉售之約款,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之規定,販賣合法教材給第三人,應不致有違著作權法之規定;惟如再自行重新印製後販賣,因非原本取得之教材,則該重製販售行為,構成侵害著作權,有民刑事責任問題。至於該禁止轉售之約款,是否屬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強行規定而無效,涉及消費者保護法之問題,本局礙難答復,建議您洽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意見。三、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8條之1、第37條、第59條之1、第88條、第91條、第92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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