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102
要旨
一、經電詢了解,所詢照片(攝影著作)是欲印製於書籍並作販售使用,此可能涉及「重製」、「散布」之著作利用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可為之。其中,貴公司自行拍攝之街道照片,如係由貴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通常係由公司受雇員工或另聘請他…
令函要旨
一、經電詢了解,所詢照片(攝影著作)是欲印製於書籍並作販售使用,此可能涉及「重製」、「散布」之著作利用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可為之。其中,貴公司自行拍攝之街道照片,如係由貴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通常係由公司受雇員工或另聘請他人拍攝照片,公司是否取得著作財產權,需分別依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判定其著作權之歸屬),自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不生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惟關於圖庫照片部分,建議您先查詢向圖庫公司購買該圖片所取得之授權範圍,若您的利用行為逾越該授權範圍,仍需向該圖庫公司另外取得授權,避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二、至有關您電話中另詢問街道照片中出現部分廠牌商標是否適法一事,可參考本局網站「自行印製的書籍、商品內含他人註冊商標,是否有違商標法規定(商標法§36)」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