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029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一、他人張貼於網路上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所詢自網路下載圖片,另予修改合成新圖,涉及「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因重製權及改作權…

令函要旨

一、他人張貼於網路上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所詢自網路下載圖片,另予修改合成新圖,涉及「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因重製權及改作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次按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所詢利用行為得否主張合理使用,須依上述4款基準綜合判斷,若係為營利目的、利用他人著作中實質重要性部分或產生市場替代效果等情形,較難主張合理使用。您的利用行為,涉及說明一或說明二之個案判斷問題,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三、另外,公司員工因執行業務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就刑事責任部分,除員工(即行為人)本身須負擔刑事責任外,公司亦可能須依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科以罰金。至於民事責任部分,公司則可能須與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四、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8條、第44條至第65條、第88條、第91條、第92條、第101條及民法第188條等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4102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