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026b
要旨
一、首先需向您說明,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主義」,您的創作若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的創意高度),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登記或註冊;又「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令函要旨
一、首先需向您說明,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主義」,您的創作若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的創意高度),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登記或註冊;又「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先予說明。二、您所詢問菜單上商品名稱是否享有著作權一事,因商品名稱僅屬單句或簡短用詞,與上述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不符,恐有前述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無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