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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020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一、學校內設置電腦伴唱機供活動使用,會涉及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得主張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的授權;如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利用該著作,恐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二、又著作權法第55條…

令函要旨

一、學校內設置電腦伴唱機供活動使用,會涉及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得主張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的授權;如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利用該著作,恐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二、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貴校使用電腦伴唱機符合(1)非以營利為目的(2)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以及(3)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要件,即得依本條規定於特定活動中(特定之節慶或主題活動)公開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無庸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三、若貴校伴唱機係供學生經常性的使用,則不符合上述著作權法第55條主張合理使用之要件,則建議您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申辦「為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本項費率自104年8月1日起實施,可一次取得三家集管團體的公開演出授權,除授權簡便外,並享有優惠之費率(「為公益性等目的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每年每台3,150元;「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每年每台6,300元)。如欲瞭解「為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之相關授權事宜,可電洽MUST聯繫。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5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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