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014d
要旨
一、在FB上張貼圖片,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未經同意或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得依著作權法第6、7章之相關規定提起民、刑事訴訟,請求…
令函要旨
一、在FB上張貼圖片,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未經同意或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得依著作權法第6、7章之相關規定提起民、刑事訴訟,請求侵害行為人負民事賠償責任,或依刑事告訴的論罪科刑。 二、另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稱之「引用」係指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亦即必須先有自己的創作),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方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且需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惟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三、有關您對於圖片使用報酬金額與他人發生爭議,得在著作財產權人採取上述途徑前與著作權人溝通協調,亦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規定向本局著作權調解暨諮詢委員會申請調解(須繳納新台幣4000元之規費),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向鄉鎮市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