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3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014b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所詢飲食店於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若以單純家用之收音機、電視機播放廣播、電視節目,未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擴大播送的效果,屬「單純開機」,並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至於聆聽賞為誰,則非所問。

令函要旨

所詢飲食店於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若以單純家用之收音機、電視機播放廣播、電視節目,未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擴大播送的效果,屬「單純開機」,並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至於聆聽賞為誰,則非所問。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41014b」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