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014b
要旨
所詢飲食店於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若以單純家用之收音機、電視機播放廣播、電視節目,未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擴大播送的效果,屬「單純開機」,並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至於聆聽賞為誰,則非所問。
令函要旨
所詢飲食店於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若以單純家用之收音機、電視機播放廣播、電視節目,未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擴大播送的效果,屬「單純開機」,並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至於聆聽賞為誰,則非所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