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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70830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院函詢伴唱機使用於營業場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院104年10月1日函。二、有關利用電腦伴唱機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主要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之行為,而「重製權」及「公…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院函詢伴唱機使用於營業場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院104年10月1日函。二、有關利用電腦伴唱機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主要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之行為,而「重製權」及「公開演出權」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請參考本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規定),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合先說明。三、關於營業場所利用電腦伴唱機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一)「重製」部分:(權利通常是音樂詞曲版權公司或版權經濟公司擁有)1、於電腦伴唱機內所灌入之歌曲,涉及「重製」著作財產權,電腦伴唱機製造商在製造伴唱機時,通常已就所灌入之歌曲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是音樂詞曲版權公司)取得重製的授權,而一般業者(例如商、店家)購買或承租電腦伴唱機後,如欲於該伴唱機再增灌「歌曲」,因新灌錄的歌曲亦涉及「重製」之行為,需再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例如版權經紀公司)取得重製的授權,否則即構成侵害「重製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2、另外,據瞭解目前國內音樂著作財權人授權電腦伴唱機製造商「重製」時,有區分「家用版」及「營業用版」電腦伴唱機,並有不同之權利金計價方式,惟一般業者所購買之伴唱機無論係家用版或市面上之二手伴唱機,只要伴唱機中所灌錄之歌曲為合法灌錄,將其做為營業使用僅屬一般民事違約,不生侵害重製權之問題。(二)「公開演出」部分:(權利通常交由集體管理團體行使) 商、店家利用電腦伴唱機提供顧客演唱,不論係「家用版」或「營業用版」電腦伴唱機,會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需另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公開演出」之授權,始得為之。四、綜上,一般業者於市面上購入二手伴唱機,只要伴唱機中所灌錄之歌曲為合法灌錄,後續新歌灌錄亦有取得合法授權,經銷商(放台主)自得出租營業場所利用。而營業場所於取得著作權集管團體公開演出之授權後,自得將該等伴唱機提供顧客演唱,均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五、以上僅行政機關見解,具體個案之問題,仍請貴院本於權責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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