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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012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一、您詢問欲從youtube平台擷取某影片之預設播放畫面,並將其上傳至FB之粉絲團,供他人點擊後,外連至「媒體平台」之文章內容網頁觀賞該「youtube內嵌影片」。就此種利用行為,美國曾有法院案例就Google搜尋到原圖後將該著作轉化為縮圖…

令函要旨

一、您詢問欲從youtube平台擷取某影片之預設播放畫面,並將其上傳至FB之粉絲團,供他人點擊後,外連至「媒體平台」之文章內容網頁觀賞該「youtube內嵌影片」。就此種利用行為,美國曾有法院案例就Google搜尋到原圖後將該著作轉化為縮圖加以利用之行為,認為符合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的合理使用規定(相當於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法院見解略以:Google的縮圖使用具有高度轉化(highly transformative)的性質,而縮圖的目的是讓使用者了解圖片概括內容,使之成為一種資訊指引,且縮圖本身解析度低,並不具經濟意義,對圖片的著作權人利益並無侵害,故符合合理使用。您上述將影片檔案擷取轉換為擷圖以作為連結、指示性之作用,似亦具有高度轉化性質,參考上述美國判例,似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僅提供參考。二、需特別注意者,若您知悉嵌入之影片屬於未經他人授權之非法檔案,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在FB粉絲團網頁上時,恐無法構成上開合理使用,而有可能成為他人(也就是上傳非法檔案的人)侵害著作權(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恐有侵權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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