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007
要旨
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根據 您來信所述, 您撰著完成之參考書,若符合著作權要件,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
令函要旨
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根據 您來信所述, 您撰著完成之參考書,若符合著作權要件,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者,自撰著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保護,無需申請或登記著作權,自得予以出版。二、 著作權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