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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002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一、依貴協會來函所詢,如貴協會欲將研討會之投稿文章集結,另行印製作為成果集,已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行為,與是否為正式出版品無關;如將成果集發送予他人或上傳網路刊載,則分別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公開傳輸」行為,上述行為均屬著作財…

令函要旨

一、依貴協會來函所詢,如貴協會欲將研討會之投稿文章集結,另行印製作為成果集,已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行為,與是否為正式出版品無關;如將成果集發送予他人或上傳網路刊載,則分別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公開傳輸」行為,上述行為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始得為之。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如投稿人已在授權同意書上,勾選不同意授權研討會使用,意即該投稿人並未授權貴協會使用其投稿論文,則貴協會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不得從事上述行為(即不得另重製收錄於研討會成果集中),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可能性,而須承擔侵權之民、刑事責任。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28條之1、第37條及第44至第6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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