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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930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等權利,如於展覽等場所,播放享有著作權產權的「競選歌曲」,主要會涉及對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公開演出」行為;而如於該等場所播放「選舉廣告影音」,則另會涉及「公開…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等權利,如於展覽等場所,播放享有著作權產權的「競選歌曲」,主要會涉及對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公開演出」行為;而如於該等場所播放「選舉廣告影音」,則另會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的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利用人應依實際利用情形,向該等被利用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被專屬授權人取得「公開演出」、「公開上映」之同意或授權;如未獲授權逕行利用,恐會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而有民、刑事責任(其中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僅有民事報酬請求權)。二、至有關您詢問非營利單位(例如公部門不收門票的博物館等)如製作選舉相關的歷史展覽,播放歷屆總統候選人競選歌曲或選舉廣告影音,是否會涉及侵害著作權等問題,由於一般博物館或歷史館之展覽,無論係「常設展覽」或「當期特展」,展覽期間約達數週或數月,此應屬經常性之利用而非僅於特定之活動中利用,故該等展覽縱係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仍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得主張合理使用之要件,故建議您於該等展覽中「公開演出」歌曲、「公開上映」影片,均應取得授權。 三、由於競選總部不當然是歌曲或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故您如欲取得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授權、支付錄音著作使用報酬、或取得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授權,應先就欲利用之著作,進行查詢其著作財產權人究為何者,建議可至本局「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部分)查詢歌曲(首頁/著作權/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再向著作財產權人組成之著作權集管團體或未加入集管團體之個別著作權產權人洽辦,相關著作之授權管道說明及訊息,請參見本局「著作授權管道訊息」(首頁/著作權/教育宣導/授權資訊/著作授權管道訊息)。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25條、第26條及第5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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