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921
要旨
本局目前正在進行著作權法整體法制修法工作,關於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權利歸屬,已考量目前實務運作上,法人與法人間逕行約定著作人歸屬之情形實屬常態,現行法條適用之見解,反與商業運作之慣例不符,造成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之認定…
令函要旨
本局目前正在進行著作權法整體法制修法工作,關於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權利歸屬,已考量目前實務運作上,法人與法人間逕行約定著作人歸屬之情形實屬常態,現行法條適用之見解,反與商業運作之慣例不符,造成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之認定會因受聘人為自然人或法人而有所差異之現象,因此本局為簡化出資人與受聘人之法律關係,於104年5月11日公布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稿)中,已將「除前條情形外」之規定刪除,修正後無論受聘人為自然人或法人,出資人均得依本條但書約定為著作人,無須再檢視前條規定。相關說明,請參閱本局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稿第14條規定;但修法未完成前,仍應依說明一之出資聘人法律關係之函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