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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914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所詢機關就網站架設之採購案與某科技公司簽約,網站架設完成後,因機關有新規劃想請另一廠商依機關需求,修改網站程式,是否有重製或改作等問題一事,依據您檢附之同意書,機關於架設網站時依該契約內容已取得相關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包含…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所詢機關就網站架設之採購案與某科技公司簽約,網站架設完成後,因機關有新規劃想請另一廠商依機關需求,修改網站程式,是否有重製或改作等問題一事,依據您檢附之同意書,機關於架設網站時依該契約內容已取得相關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包含原始碼),故機關已取得著作權,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自行行使權利,不需另外取得授權,或經原廠同意,故後續委託其他廠商增修網站之功能利用行為,不生侵害原廠商之重製、改作權問題;另因著作權為私權,當事人可以依契約自由約定權利歸屬,此為民事相關法律所規定。二、至於您表示希望本局建議該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是否需要修正一事,建議貴單位可參考本局政府委託案處理守則及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並針對實際情形,酌予修正。另外需特別提醒注意,政府機關欲出資聘請法人完成著作時,有關著作權歸屬之約定,建議各機關與該法人約定,由該法人與其職員依本法第11條第但書約定,由該法人為著作人(同時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該法人再依本法第36條或第37條之規定,讓與或授權予該政府機關,同時該法人並應承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明確雙方之著作權法律關係,併予敘明(參本局98年7月15日電子郵件980715a)。三、本案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第21條、第36條、第3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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