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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64680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無線電視訊號接收與轉發之適法性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4年9月8日新台雲字第10409080001號函。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無線電視訊號接收與轉發之適法性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4年9月8日新台雲字第10409080001號函。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同條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先予說明。三、無線電視訊號承載節目內容,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不會因以類比訊號或數位訊號傳送而有不同。來函所詢公眾場所如機場、飯店、車站、大眾交通工具接收無線電視訊號後,再以多個螢幕分送,如係以廣播系統或線纜系統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即屬上述「公開播送」之行為,一般稱為二次播送或再播送。若以網際網路傳送無線電視訊號,供一般民眾收視,則會涉及上述「公開傳輸」之行為;上述「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均屬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四、前述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行為,通常會涉及到利用電視節目廣告及其內含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必載」規定)外,均應分別取得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行為人須負民刑事責任。惟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2款規定,二次播送或再播送屬於未加入集管團體之個別權利人著作部分,雖得免除刑事責任,但仍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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