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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64390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洽提供著作權之意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04年9月3日中檢秀殷104偵16230字第090837號函。二、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洽提供著作權之意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04年9月3日中檢秀殷104偵16230字第090837號函。二、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又改作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而達到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仍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另外享有著作權,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另改作權為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如欲改作(翻譯),則須得到權利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合先敘明。三、來函所詢中文翻譯部分是否享有著作財產權一節,參酌前揭說明,該中文翻譯係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所為之改作,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要件,達到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仍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受影響。至於該中文翻譯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仍需視該告訴人與實際翻譯者係屬受雇或受聘關係後,分別依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判斷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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