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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909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一、在個人心得中引用他人網路文章,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無論引用比例高低,如已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屬適法。至有關所詢引用他人著作在多少比例內係屬合法一節,著作權法並無明確規範,須視具體個案而定,惟若逕將他人著作作為自己…

令函要旨

一、在個人心得中引用他人網路文章,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無論引用比例高低,如已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屬適法。至有關所詢引用他人著作在多少比例內係屬合法一節,著作權法並無明確規範,須視具體個案而定,惟若逕將他人著作作為自己之著作利用,或自己的著作與所引用之著作比例不相當,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非屬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之用者,自不得主張本條之「引用」,而無合理使用之空間(請參考本局智著字第10000109420號函說明)。二、另建議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上易字第 2348 號判決、96 年度上訴字第 3840 號判決等相關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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