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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61350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詢問網路公播音樂平台之法律問題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4年8月24日函(本局於104年8月27日收文)。二、所詢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行為,係構成「公開演出」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詢問網路公播音樂平台之法律問題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4年8月24日函(本局於104年8月27日收文)。二、所詢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行為,係構成「公開演出」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及第26條之規定),除有本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合法利用,相關說明請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說明(如附件)。三、另經上網查詢所詢之「免費公播音樂網站」,該網站雖宣稱可免費提供營業場所合法「公播」(應係指「公開演出」)其所提供之音樂著作,囿於著作權本質屬私權,需由權利人自行舉證,雖該網站表示自由電台中的所有音樂、歌曲皆為原創,惟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權或擁有著作財產權,並未見說明而無從得知,僅能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又著作權之刑事侵害限於故意,併此說明。四、如貴公司欲利用該網站所提供之音樂,可先請其提出書面證明資料,如日後發生糾紛,可作為無故意侵權之證明。至於貴公司是否欲利用其所提供之音樂,請參酌上述意見為之。五、目前坊間已有部分網路音樂提供商(例如Hinet放心播...等),貴公司可洽詢利用;如還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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