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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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權」及「公開演出權」等權利(請參考本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規定),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關於利用「電腦伴唱機」可能涉及…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權」及「公開演出權」等權利(請參考本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規定),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關於利用「電腦伴唱機」可能涉及之著作權法律問題,說明如下:(一)「重製」部分:電腦伴唱機內所灌錄之歌曲,涉及「重製」之著作財產權利用型態,是所詢問題1、4、5有關里民活動中心購買或承租電腦伴唱機後,如欲於該伴唱機再增灌「新歌」,因新歌的灌錄亦涉及「重製」之行為,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取得「重製」的授權,與是否取得下述「公開演出」之授權,分屬二事,尚不得以「已取得集管團體公開演出授權」主張免除「重製」之刑事責任,因此,有灌歌者仍需取得重製之授權。(二)「公開演出」部分:店家或活動中心等利用電腦伴唱機提供民眾演唱,會涉及「公開演出」的行為,需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公開演出」的授權。本局已指定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擔任「為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單一窗口,自104年8月1日開始實施,未來利用人僅需向MUST支付共同使用報酬,即可一次性取得三家集管團體的公開演出授權。二、據本局瞭解,里民活動中心利用電腦伴唱機多屬無償供民眾利用,並無營利行為,則有關您所詢問題2,「活動中心出租給社區教唱學會使用伴唱機,有收取教唱費用」雖屬公益性質,但若對利用人收取教唱之對價費用,似已涉及營利,似可適用「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共同使用報酬每年每台6,300元,此一部分,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之。三、有關您所詢問題3,「活動中心出租辦理婚宴,含伴唱機之使用」,亦已涉及營利行為,如活動中心有多元利用之情況,例如租辦婚宴、舉辦義賣或敬老活動…等等,辦理之各項活動中究竟應如何支付授權費用,亦應視具體個案情況,由權利人與利用人協商。四、有關您所詢問題6,為使民眾瞭解如何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本局歷年來均主動在各地舉辦「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宣導說明會」,民眾亦得透過本局網站取用相關宣導資料。另就伴唱機業者提示合法曲目一事,本局已提供「營業用電腦伴唱機歌曲授權資訊」平台,讓相關伴唱機業者將已經獲得合法授權灌錄在伴唱機內的歌曲資料適當披露,歡迎多加利用。五、以上說明係行政機關之見解,因著作權屬私權,如遇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事實認定之。本案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及第37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