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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818b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一、網路上的一般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者,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或攝影著作。如果將他人推特上的圖片(您的來信上寫「維特」,推測應指「推特」)製成影片在youtube公開播放,可能涉及「重製」與「…

令函要旨

一、網路上的一般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者,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或攝影著作。如果將他人推特上的圖片(您的來信上寫「維特」,推測應指「推特」)製成影片在youtube公開播放,可能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不會僅因註明圖片來源即得以免責。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您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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