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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817d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版權」此一用詞,來函所稱之「版權」應係指「著作權」。又著作權法所稱之「音樂著作」,係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意即音樂著作的詞、曲,係各自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所詢 您欲於製作的教學影片中使用去除人聲之國外音樂…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版權」此一用詞,來函所稱之「版權」應係指「著作權」。又著作權法所稱之「音樂著作」,係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意即音樂著作的詞、曲,係各自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所詢 您欲於製作的教學影片中使用去除人聲之國外音樂旋律,並將該影片放在網路上供使用者觀看一節,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曲譜)或錄音著作之行為,由於「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屬著作權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至於應如何查詢授權管道,歡迎參考本局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相關資訊。 (路徑:首頁>使用與授權>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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