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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813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一、動畫及漫畫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 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分別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及「美術著作」。至於截取動畫或漫畫的圖片於網路上轉載,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款之「重製」及「公開傳輸…

令函要旨

一、動畫及漫畫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 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分別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及「美術著作」。至於截取動畫或漫畫的圖片於網路上轉載,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款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動畫或漫畫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違法(即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本條所謂「引用」,係指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得在合理範圍內,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亦即必須先有自己的創作),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別,才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且須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因此,所詢於電玩討論區發表討論內容,並轉貼動畫或漫畫之截圖作為呼應,如符合上述要件,則可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使用;反之,若無自己的創作,或自己的創作部分甚少(例如僅發表兩句評論,卻轉貼多張截圖),則無法主張上述合理使用規定,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於網路轉貼動漫畫截圖之行為是否成立合理使用?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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