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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805b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一、將他人著作上傳網路供人點閱觀看,為著作權法所稱之「公開傳輸」行為;錄製他人授課內容、在網路下載檔案或複製檔案內容等,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行為;至於在網路線上閱覽他人著作,則未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有關您詢問授權書是否完善一節,經檢視…

令函要旨

一、將他人著作上傳網路供人點閱觀看,為著作權法所稱之「公開傳輸」行為;錄製他人授課內容、在網路下載檔案或複製檔案內容等,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行為;至於在網路線上閱覽他人著作,則未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有關您詢問授權書是否完善一節,經檢視授權書內容,您已取得講師無償、非專屬授權您將其授課之聲音影像重製為視聽著作及數位檔案,並得為某計畫之教學、輔導、研究與其他公共衛生用途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供他人以下載方式重製之,另您得在教學研究之目的下,再重製該視聽著作,至於其他重製行為,均不在授權範圍內,如欲行使,須再得到講師授權,始得為之。二、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對授權範圍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在您提供的授權書內容中,與講師約定得將錄製之授課內容用於網路線上閱覽、下載等行為,惟該約定是否包含公開傳輸之授權意有未明,且與您欲將錄製之授課內容上傳Youtube供不特定對象觀看之目的是否相符?建議您向講師釐清後載明,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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