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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805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一、雜誌之內容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 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原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二…

令函要旨

一、雜誌之內容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 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原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二、所詢將雜誌內容圖片(下稱「原圖片」)剪下製作成胸章,其詳細製作情形為何,本局曾於7月29日以電子郵件向您詢問,惟至今尚未收到您的回覆,因此假設您是將裁剪下來之雜誌圖片紙片,再以掃描、複印、轉印、印刷等方式,使圖片內容再現、固著於胸章基底(塑膠、金屬塊等)上製成胸章,則此涉及原圖片之「重製」行為,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如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之私人重製)外,應取得原圖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三、在原圖片係屬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而製作胸章之過程涉及「重製」原圖片之情形下,完成之胸章成品如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可能同時涉及侵害原圖片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併予敘明。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之圖片是否屬於著作?是否成立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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