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804b
要旨
一、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為專供視覺等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數位轉換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即製作無障礙版本)」。惟所詢非營利之視障福利團體如係為上開之目的,請求貴出版社提供書籍之紙本或電子檔供其利用…
令函要旨
一、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為專供視覺等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數位轉換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即製作無障礙版本)」。惟所詢非營利之視障福利團體如係為上開之目的,請求貴出版社提供書籍之紙本或電子檔供其利用,是涉及所有物之讓與,此與著作權法無涉,亦與出版社所取得之出版權僅限紙本書或亦包含電子書無涉;倘貴出版社與他人簽訂之出版或其他契約中未另約定者,貴出版社是否願提供,請自行斟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