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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52790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出版社提出著作權法第八十三條之修法意見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出版社104年7月27日函。二、依我國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修法草案第2稿第83條第1項)規定,「製版權」係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出版社提出著作權法第八十三條之修法意見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出版社104年7月27日函。二、依我國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修法草案第2稿第83條第1項)規定,「製版權」係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此一條文規定,係以製版權制度保護對古籍、古代文物加以整理之投資利益,以鼓勵對古籍之整理重視,而賦予對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古籍、古代文物加以重新排版整理印刷之人,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三、關於貴出版社來函所關切者,應在於對著作編排整理之著作權保護議題。對既有著作之編排整理成果,如具有創作性者,依著作權法第7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已對於編輯者的創作性給予保護,且編輯著作所享有之著作權保護標準高於製版權,並無保護不公或不周之情事。四、另有關貴出版社所反映之音樂樂譜遭他人盜印未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一節,若貴出版社於取得詞曲著作權人之音樂樂譜授權後,另為改作或編輯具有創作性,則該樂譜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衍生著作」或「編輯著作」而受保護,他人之著作利用行為非經貴出版社之同意,不得為之。惟貴出版社於取得詞曲著作權人之授權後,如未另為創作,或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時,則對他人之著作利用行為並無告訴權;其權利之維護僅能由原詞曲著作權人提出民、刑事訴訟,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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