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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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任何人只要出於獨立創作,個人就其創作均享有著作權。因此您來函所述的繪畫作品,只要具有獨立創作性,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除有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外,他人未經您的同意而擅自製成商品販賣,涉及著作之重製與…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任何人只要出於獨立創作,個人就其創作均享有著作權。因此您來函所述的繪畫作品,只要具有獨立創作性,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除有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外,他人未經您的同意而擅自製成商品販賣,涉及著作之重製與散布行為,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二、有關繪畫作品未經授權即被大陸廠商重製於商品販賣一節,因侵權行為地發生在大陸,按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國,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基此,我國人民著作亦受大陸著作權法保護。惟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我國人民著作在大陸地區係依據當地之法律而受保護,故著作在大陸遭到侵權時,建議可依大陸相關法令向大陸執法部門(地方版權局、國家版權局)投訴或者舉報(網路舉報路徑:http://www.shdf.gov.cn中國掃黃打非網),以維護自身權益。三、此外,99年9月兩岸已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協助國人解決在大陸地區面臨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權利人依照大陸相關法令提起救濟的過程中,遇到不合理對待或其他困難,可向本局反應,維護我國民眾在大陸地區之正當權益。因此,如您向大陸方面投訴並經立案後仍無結果,可向本局反應尋求解決。四、至於臺灣廠商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重製物輸入國內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視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依同法第90條之1規定,於廠商「輸入」侵害著作權之物時得先向海關申請查扣(須符合相關要件及法定程序,例如:以書面申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保證金等);若商品已於市面上陳列販賣,則涉及「散布」非法重製物,權利人得向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即原保智大隊)舉報,無論是網路侵權或實體店面販售侵權商品案件,執法單位知有侵權線索,即會立即偵辦。權利人亦得逕依我國著作權法、商標法等相關規定向司法機關提起侵權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又著作權之侵害,以處罰故意為原則,惟具體個案中行為人是否不知情、是否構成侵權等因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1項第5、12款、第5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