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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49880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電腦字型」之著作財產權保護問題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4年7月13日統網字第(104)003號函。二、電腦字型如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電腦字型」之著作財產權保護問題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4年7月13日統網字第(104)003號函。二、電腦字型如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至所謂「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合先敘明。三、以下謹就來函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問題一: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之整組字群,尚不及於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蓋因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如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顯不利於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宗旨;是以,如將該電腦字型輸出作為LOGO、商標申請等通常使用,參考上開說明,並非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請參照本局104年1月15日智著字第10400001830號函釋。(二)問題二:依問題一之說明,使用電腦字型輸出特定字詞之行為,並非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因此,設計業者或商標申請人後續使用以電腦字型輸出特定字詞之商標之行為,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三)問題三:至於違反電腦字型廠商授權契約之禁止事項或不在授權範圍者,屬民事契約問題,本局歉難提供意見,尚祈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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