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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721c

會議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一、本局104年6月15日智著字10400038720號函係對社區播放影片、使用伴唱機等行為所涉之著作權問題,依據著作權法規定予以解釋、說明,與社區公共建物之用途是否合於營建法規沒有關係。依下列方式在社區的視聽室內播放電影即符合著作權法的規…

令函要旨

一、本局104年6月15日智著字10400038720號函係對社區播放影片、使用伴唱機等行為所涉之著作權問題,依據著作權法規定予以解釋、說明,與社區公共建物之用途是否合於營建法規沒有關係。依下列方式在社區的視聽室內播放電影即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疑慮,亦不致於讓該等公共空間閒置:(一)由社區管委會購買或租用「公播版」(指已授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的版本),提供住戶收看:由於公播版影片係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放映之影片版本,社區管委會自得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住戶收看(但請注意授權利用之範圍及內容)。(二)符合著作權法非營利性活動合理使用的規定:只要符合「非營利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就可以在特定的活動中使用一般「家用版」影片播放,例如社區為特定節慶舉辦的活動(如中秋節慶祝活動),即符合上述要件(須個案認定有無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之要件)。二、此外,如社區公共區域有涉及利用著作之行為,通常亦宜由社區管理單位為社區住戶取得相關授權,確保住戶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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