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721b
要旨
一、如您在動畫影片中使用到現成的流行樂,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行為;此外,動畫影片完成後若透過電視媒體、影音網路平台向公眾播放,亦會涉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由於「…
令函要旨
一、如您在動畫影片中使用到現成的流行樂,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行為;此外,動畫影片完成後若透過電視媒體、影音網路平台向公眾播放,亦會涉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公開播送權」與「公開傳輸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屬著作權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至於應如何查詢授權管道,請參考本局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相關資訊。二、另若您在動畫結尾畫出歌曲作者曾發表的作品以向他致敬,因利用方式尚屬不明,除涉及利用著作而有合理使用之情事需註明出處外,若涉及該作品之重製或改作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三、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及第24條之1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