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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721

會議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係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二(十)規定請參照),至於「軟體功能說明描述」或「軟體使用手冊」等「程式描述」或「輔助文件」則多…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係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二(十)規定請參照),至於「軟體功能說明描述」或「軟體使用手冊」等「程式描述」或「輔助文件」則多為文字、圖表之表達,與電腦程式著作不同。二、所詢問題二,由於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因而來函所詢不同人以不同程式語言,或同一程式語言之不同程式碼寫出同樣功能之軟體程式,應屬以不同「表達方式」表達相同之觀念或構想,尚不生著作權侵權之問題。三、所詢問題三,有關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時於招標文件提出之招標規格說明,與他人電腦程式之說明書描述文字相同時,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 如該等說明僅係單純的事實敘述而不具備創作性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而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二) 如該等說明具有創作性者,即屬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他人欲利用者,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情形外,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然而如果第三人自行創作完成類似的著作,其並未抄襲他人的著作者(法院實務上會以該第三人是否曾接觸過他人的著作、以及是否實質近似等問題進行判斷有無構成抄襲),則該第三人自行創作之說明亦受著作權之保護,也就是說,兩個人就其創作均分別享有著作權,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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