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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48940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主旨:所詢有關利用他人著作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台端104年7月12日函。二、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英美學者之專書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即為著作權…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有關利用他人著作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台端104年7月12日函。二、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英美學者之專書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三、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稱之「引用」係指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因此前提是自己本身要有著作,且引用之部分須與自己創作部分得加以區辨者,始得主張,並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四、因此,所詢引用英美學者之專書著作供自己書籍創作之參證或註釋者,其行為是否可得主張「合理使用」?應視有無符合上開說明所定要件而定。惟個案上究否符合合理使用?於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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