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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717b

會議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創作的內容若具「原創性」(為著作人獨立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2項要件,即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故…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創作的內容若具「原創性」(為著作人獨立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2項要件,即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故來函所述老師上課使用廠商的資料或簡報等,若該等資料具有前述二個要件,即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至老師上課講授的內容,如具原創性,亦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二、您所詢問的問題,經去電聯繫確認,係指貴校欲將老師課堂上之教學過程全程錄製成影片並上傳至學校官網供任何人觀看,由於上述利用行為已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獲得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因此包括老師授課內容的聲音、廠商資料或簡報等,如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允許利用之範圍不含上述利用方式,仍應另外徵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老師、廠商)之同意或授權使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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