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717
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學理上稱為「散布權耗盡原則」。因此有關您已於我國境內取得他人著作之「合法重製物」的所…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學理上稱為「散布權耗盡原則」。因此有關您已於我國境內取得他人著作之「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者,您可以再轉售他人,並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