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626
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1,B影片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至於B影片的著作財產權歸屬可能有以下情形:(一)B影片並非A電視台自行製作,而是A電視台付費取得相關權利者:如A電視台是購買播放授權,則僅取得公開播送B影片的授權;但如果A電視台是…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1,B影片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至於B影片的著作財產權歸屬可能有以下情形:(一)B影片並非A電視台自行製作,而是A電視台付費取得相關權利者:如A電視台是購買播放授權,則僅取得公開播送B影片的授權;但如果A電視台是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就是B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人。(二)B影片由A電視台自行製作者,其著作權仍須視A電視台與B影片節目製作人間有無契約而定,惟因其約定屬內部關係,因而建議您逕洽A電視台詢問著作權之歸屬。二、所詢問題一、2至4:(一)受訪來賓於B影片的談話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就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受訪來賓在B影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時,得分別主張其語文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然一般情況,製作人通常在節目製作前,就會與來賓約定取得後續利用之授權,以利其後續利用。然而受訪來賓不會是B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人,故受訪來賓想要利用B影片時,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例如:個人非營利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仍應取得B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二)問題2(1)「剪輯B影片中來賓自己的畫面並公開播放(此所稱「公開播放」應為著作權法之「公開上映」)」、問題2(2)「擷取自己畫面成為相片使用」、問題3(1)「在網路上以網路連結公開播放」及問題3(3)「下載B影片後公開播放」等行為,可能涉及「公開上映」、「重製」等利用B影片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合理使用情形外,均需取得B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91條及第92條分別定有民、刑事責任)。至於單純提供網址連結,不涉及著作利用之問題。(三)問題3(2)及3(4),如您舉辦的活動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所定之要件(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且屬於特定活動,即非經常性舉辦的活動)者,則有主張該條合理使用之空間。(四)問題4,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形式不拘,不要求具備書面,有關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如有約定不明時,推定為未授權(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三、所詢問題二,回答如下:(一)乙在廣播節目中之口白屬於語文著作;如乙在節目中播放音樂,則涉及利用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乙亦需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至於廣播逐字稿,則是乙的口白(語文著作)之重製物,並沒有產生新著作。(二)乙提供逐字稿由甲改寫,係授權「重製」、「改作」其語文著作的行為,建議在授權契約載明授權甲改寫的方式、範圍、限制,以及如同意甲進行後續利用者,其同意利用的許可範圍。(三)將乙的廣播節目聲音檔案存於網站伺服器供他人點閱,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著作行為;如僅單純提供網址連結,則不涉及著作利用問題。(四)有關來函所述「如何授權始能保障權益」之部分,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請參照二、(四)之說明),由於著作之種類繁多,其所具有之著作財產權亦有所不同,所以授權契約的內容愈詳盡,事後發生爭議的可能性就愈低。建議您於授權時,將著作類別及欲授權之利用行為、時間、地域等其他事項詳盡載明。有關授權資訊,請參考本局《「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之範例》,惟於適用之際,仍宜考量自身利益於實際個案之具體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增刪,以訂定適當的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