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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43210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著作權登記案及相關著作權問題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04年6月18日函。二、有關貴署所詢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一)我國著作權法於74年7月10日修正施行前採註冊主義(須經著作權註冊始享有著作權),之後改採…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著作權登記案及相關著作權問題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04年6月18日函。二、有關貴署所詢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一)我國著作權法於74年7月10日修正施行前採註冊主義(須經著作權註冊始享有著作權),之後改採創作主義(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註冊為必要);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以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合先敘明。(二)復按原內政部受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悉依申請人當時之申報,不做實質審查,且嗣後亦有可能因著作權之得喪變更,致該註冊或登記之著作財產權現況與註冊、登記當時不符。因此,註冊或登記事項如發生私法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所詢著作權人以其86年11月14日登記核准之資料是否得作為其有著作權之依據,仍應由貴署本於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之。(三)至於如何認定所詢個案中之錶面設計有侵害著作權一事,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本局恕難表示意見。至於第三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資料,因未建專家資料庫,故無法提供,尚祈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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