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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42380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文案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4年6月16日嘉文企字第1040047號函。二、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一旦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文案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4年6月16日嘉文企字第1040047號函。二、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一旦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且非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因此,網路景點介紹文章若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且非第9條所列舉者,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任何利用該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利用之規定外,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至於個案內容上是否屬「著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等,屬於司法機關權責,仍須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判斷之,本局尚難提供協助驗證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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