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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39800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因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涉及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04年6月9日環署綜字第1040046431號函。二、著作權法第3條所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因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涉及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04年6月9日環署綜字第1040046431號函。二、著作權法第3條所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該創作具有「原創性(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需符合一定的「創作高度」)」者,因此,來函所稱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只要符合前開要件,且非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經查貴署網路上公告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有公開資訊之文書以及單純之表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經申請人撰寫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等文書,原則上應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三、來函所詢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1規定,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公開於網際網路,徵詢相關機關、團體或人民意見」一節,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因而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中如包含著作者,原則上應取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惟依著作權法第1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因而前揭細則所述「公開於網際網路」之行為,是否該當於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而得免除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責任,請貴署本於權責衡酌之。四、至於將「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中之著作提供各界下載並配合政府資料公開而「開放」供社會各界應用等節,因另涉及第三人利用該等著作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僅得於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範圍內始得利用,建議貴署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才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該等著作,不宜逕予開放。至於上述評估書件得否不需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即供第三人使用,仍需視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有無特別規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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