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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624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一、經檢視您來信所提供的契約文字內容,其中(三)智慧財產權第6點部分: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依前述契約文義內容,該機關似依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意,…

令函要旨

一、經檢視您來信所提供的契約文字內容,其中(三)智慧財產權第6點部分: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依前述契約文義內容,該機關似依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意,惟解釋契約約定,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詞句(請參考民法第98條),是該項約定所指為何?仍須探求雙方當事人真意,如有爭議,則應由法院個案調查具體事實予以認定。二、另上述約定由機關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的部分係指「履約標的所產出的著作」,因此貴公司於履約前本已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部分,自仍屬貴公司享有而不受影響,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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