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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618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台北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但依著作權法第58條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二)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

令函要旨

「台北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但依著作權法第58條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二)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也就是說,對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利用人除了以上述(一)(二)二種利用方法利用外,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故所詢於專題動畫中出現101代表性建築,固屬重製之利用行為,但得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應不會生侵害該「台北101大樓」建築著作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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