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616
要旨
問題一: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概念、思想之表達,不保護概念、思想本身(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之規定)。有關您所詢問他人製作之影片故事內容與您所創作之內容非常雷同,則涉及究竟是「概念之抄襲」抑或是「表達之抄襲」,尚須視具體個案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令函要旨
問題一: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概念、思想之表達,不保護概念、思想本身(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之規定)。有關您所詢問他人製作之影片故事內容與您所創作之內容非常雷同,則涉及究竟是「概念之抄襲」抑或是「表達之抄襲」,尚須視具體個案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問題二:您上傳youtube的影片作品如具有原創性,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他人如在公開場合透過展示螢幕播放您的影片供人觀賞,恐涉及侵害您的著作財產權,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您的同意,始得合法利用。惟如賣場僅係為提供顧客試聽或試看之目的在測試設備之品質而播放您的影片,並非長時間一直播放,因對於您的影片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有限,於個案情形下,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