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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615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一、將自己演奏的作品製作成影片格式,上傳到YouTube網站,會涉及著作權法「重製」與「公開傳輸」音樂著作(詞、曲)之利用行為,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6條之1的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如果您…

令函要旨

一、將自己演奏的作品製作成影片格式,上傳到YouTube網站,會涉及著作權法「重製」與「公開傳輸」音樂著作(詞、曲)之利用行為,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6條之1的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如果您所演奏的音樂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有關音樂著作之「重製」授權可與各詞曲經紀公司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http://www.mpa-taipei.org.tw/ 洽談,至於音樂著作「公開傳輸」之授權,據了解YouTube網站有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取得音樂著作的公開傳輸授權,如有利用問題,請洽MÜST查明其詳細授權範圍,以避免利用時發生爭議。

二、但如您所演奏的音樂係自己所創作且本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或是該音樂係古典音樂,因已超過著作權法之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加其死亡後50年),而成為公共財者,您將自己演奏的作品製作成影片格式,上傳到YouTube網站之行為,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及有無侵權,如有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30條至第35條、第44條至65條等規定及本局網站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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