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604
要旨
將網址製作成QR code放在書腰,供讀者得掃描後連結至Youtube網站上的影片觀賞,尚不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公開傳輸」著作之利用行為。惟須注意的是,如果 貴公司明知所連結的影片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亦即未經影片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令函要旨
將網址製作成QR code放在書腰,供讀者得掃描後連結至Youtube網站上的影片觀賞,尚不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公開傳輸」著作之利用行為。惟須注意的是,如果 貴公司明知所連結的影片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亦即未經影片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而仍將網址超連結製作成QR code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共犯或幫助犯,須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