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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601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及重製、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若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或置於網路上供人瀏覽會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訂合理使…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及重製、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若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或置於網路上供人瀏覽會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訂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二、所詢 貴校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公播版」國外影集作為教學之用,如在授權範圍內使用(ex公開上映),並沒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惟 貴校將上課內容隨堂錄影並後製後,放上網路供不特定人點閱一節,另外涉及公開傳輸與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若教師在課堂上播放影片係為說明、補充或闡述自己的觀點或意見等輔助教學之目的,且利用的比例甚低(例如播放片段),即有依著作權法第52條主張引用之合理使用之空間,則後續將隨堂上課內容予以錄製並上傳網路一節,亦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一併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但若教師係在課堂上完整播放影集內容,則後續將課堂內容予以錄製並上傳網路,其利用之質量、比例及結果恐有市場替代之效果,恐較無合理使用之空間,故建議先向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釐清該公播版之授權利用範圍,較為妥適。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52條及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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