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528b
要旨
一、翻唱他人歌曲(不論英文歌或中文歌)並予以錄製後,再上傳至網路音樂平台(例如YouTube、iTunes)供網友瀏覽,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令函要旨
一、翻唱他人歌曲(不論英文歌或中文歌)並予以錄製後,再上傳至網路音樂平台(例如YouTube、iTunes)供網友瀏覽,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此時利用人如欲將前揭翻唱歌曲上傳至網路音樂平台,可先查詢該音樂平台是否已獲授權;若無,利用人應自行取得上述權利之授權,方得利用。二、如您發現他人於網路上翻唱他人歌曲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另須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會依法予以訴追,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