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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528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一、來函所述大學教師為教學需要,提供學生期刊文章資料數篇置於校內網站平台,加密處理供學生下載一節,已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不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述大學教師為教學需要,提供學生期刊文章資料數篇置於校內網站平台,加密處理供學生下載一節,已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不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之合理範圍內,方得重製他人公開發表之著作(期刊文章);但若將資料檔案放到校內網站平台,即便經過加密處理,就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影響仍大,得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二、據瞭解,目前各大學均有購置電子期刊資料庫供師生利用,如您於教學上所利用之期刊文章出自貴校購置之電子期刊資料庫,建議可提供期刊論文的作者、出處等資料,由學生自行至資料庫下載或閱覽,即屬合法利用。三、以上說明係屬行政機關意見,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及是否構成侵權,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予以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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