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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522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一、茶葉罐上所使用之 總統、副總統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稱之攝影著作,完成攝影行為之人為該攝影著作之著作人而享有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業者將該照片印於茶葉罐上並販賣,涉及「重製」與「散布」該攝影著作之利用行為…

令函要旨

一、茶葉罐上所使用之 總統、副總統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稱之攝影著作,完成攝影行為之人為該攝影著作之著作人而享有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業者將該照片印於茶葉罐上並販賣,涉及「重製」與「散布」該攝影著作之利用行為,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民、刑事責任。二、侵害著作權原則上係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予以訴追,惟任何人仍得依法進行告發,併予敘明。三、又著作權係私權,系爭照片是否屬攝影著作?利用行為有無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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