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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519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一、所詢大學體育發表會使用他人之音樂並剪輯,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方得利用。至於有無…

令函要旨

一、所詢大學體育發表會使用他人之音樂並剪輯,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方得利用。至於有無構成合理使用之情事,仍須個案判斷,於發生爭議時由法院調查認定之。二、如您發現上述體育發表會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另須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依法予以訴追,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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