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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514b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您來函所詢是否能提供補習班影印的教材予買家,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若您自補習班取得之影印教材係合法重製物,則將該影印教材提供予買家,自有主張…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函所詢是否能提供補習班影印的教材予買家,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若您自補習班取得之影印教材係合法重製物,則將該影印教材提供予買家,自有主張上述規定之空間;若無法確認該影印教材是否為合法重製物,建議不要提供,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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