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508b
要旨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條規定中之公開陳列,係指「實體物」之展示,因此,所詢於網路拍賣平台或網路販售平台陳列商品之行為,由於非屬實體物陳列,故不構成著作權法下之公開陳列。
令函要旨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條規定中之公開陳列,係指「實體物」之展示,因此,所詢於網路拍賣平台或網路販售平台陳列商品之行為,由於非屬實體物陳列,故不構成著作權法下之公開陳列。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條規定中之公開陳列,係指「實體物」之展示,因此,所詢於網路拍賣平台或網路販售平台陳列商品之行為,由於非屬實體物陳列,故不構成著作權法下之公開陳列。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條規定中之公開陳列,係指「實體物」之展示,因此,所詢於網路拍賣平台或網路販售平台陳列商品之行為,由於非屬實體物陳列,故不構成著作權法下之公開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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